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销售产品的价格与价值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销售产品的价格与价值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销售***冒伪劣商品被告侵权,货值金额怎么算,未销售的按进价还是销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咨询了一个***?
一、老的办法:两高2001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19***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标价——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
二、新的办法: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改变了2001年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提出: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
三、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规定:
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上海高院、市检、公安、司法局制发的《关于尚未销售的***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意见》(沪检发[2007]18号)规定:
“尚未销售的***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一致的,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行为人不能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的,或者行为人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但司法机关查证后不予认定的,按照被***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标价——正品市场中间价。
我店铺里销售的商品被顾客打坏,我该让他赔销售价还是上货价?为什么?
从法律角度谈谈吧。
这是一个侵权案件。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侵权案件赔偿的是直接损失,这种损失中不包括预期可得利益(间接损失)。只有合同案件中,根据合同主张的损失才可以包括预期可得利益。
商品的上货价就是你的成本,销售价中包括了你的利润,也就是预期可得利益。
所以如果你通过诉讼解决的话,只能主张上货价,不能主张销售价。
最高法相关判例中的相关部分
(2019)最高法商初1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中相关内容
本草公司作为进口单位依法实施了中国境内“兰菌净”产品召回,其为补救损失,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一是依据其与Aprontech公司的经销合同,向Aprontech公司主张违约赔偿。二是依据产品召回以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生产者贝斯迪药厂主张侵权赔偿。如本草公司选择第一种路径主张合同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其可主张赔偿的范围应相当于因Aprontech公司违约给本草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如依约履行本草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亦即,本草公司若以合同之诉向Aprontech公司主张违约赔偿责任,其范围应可包括因合同未能依约履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商业利益损失。本草公司选择了第二种路径。本草公司本案***主张权利最基本的事实依据是,贝斯迪药厂负有法定的产品召回义务而怠于履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草公司可以主张赔偿的范围应为贝斯迪药厂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这一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易言之,贝斯迪药厂应向本草公司支付其库存的及其在中国境内召回的“兰菌净”产品的损失,同时支付本草公司为实施产品召回所支付的费用;考虑到因贝斯迪药厂未及时取回应予召回的“兰菌净”产品,导致其已过期失效,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亦应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进而言之,贝斯迪药厂与本草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本草公司以侵权之诉向贝斯迪药厂主张赔偿,其将“兰菌净”向分销商进行销售的可得利益这一损失系其商业风险,不属本案赔偿范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销售产品的价格与价值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销售产品的价格与价值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